管理费建设工程返还:如何合法合规地追回被扣留的费用?
在建筑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管理费作为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常成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不少施工单位发现其应得的工程款中被扣除了一部分“管理费”,而该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返还,往往成为双方博弈的核心问题。那么,什么是管理费建设工程返还?实践中有哪些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本文将从定义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法律条款及实务建议,系统探讨这一关键议题。
一、什么是管理费建设工程返还?
管理费建设工程返还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若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扣留了本应属于自己的管理费用,或该费用收取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而依法主张退还相关款项的行为。这类费用通常包括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产生的成本(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支出等),也可能涉及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的“管理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管理费都可返还。例如,在总承包模式下,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承担整体责任,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有合理性;但如果该费用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超出合理范围,甚至存在重复收费、变相克扣等情况,则承包方可依法要求返还。
二、法律依据与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擅自扣除未经双方同意的费用。特别是第28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无故克扣。”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但不得违法转包或分包,也不得通过不合理收费损害分包单位利益。”如果管理费的收取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合理报酬,可能构成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进而触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三、常见情形与典型案例分析
情形一:合同未明确约定管理费,却强行扣除
某省某建筑公司承接市政道路工程,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未约定管理费比例。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项目统筹管理”为由扣除了5%共计250万元作为管理费。承包方起诉后法院判决:因合同无明确约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用于项目管理支出,故支持返还全部250万元。
情形二:分包单位被总包单位不合理收取高额管理费
某装饰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接住宅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金额800万元。总包单位在结算时额外收取15%管理费(120万元)。经审计发现,总包并未投入实质性管理工作,仅开具发票代收代付。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变相截留利润,判令返还90万元(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收益)。
情形三:政府投资项目中违规提取管理费
某地方政府投资的医院改扩建项目,中标单位为国有建筑企业。结算时,财政部门要求扣除10%作为“行政管理费”,理由是“用于项目监管”。承包方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缺乏法律授权,最终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退回已扣款项。
四、返还流程与实操步骤
- 收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财务账册等,重点证明管理费收取无依据或超标准。
- 发出书面催告函:正式通知发包方或总包单位,说明管理费不合理之处,要求限期返还,保留邮寄回执或电子送达记录。
- 协商解决优先:尽量通过友好沟通达成一致,避免诉讼成本过高。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
-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协商失败,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管理费及相关利息损失。
- 执行阶段跟进:胜诉后若对方拒不履行,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权益落地。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为了避免日后陷入管理费返还纠纷,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 明确管理费收取标准、用途、计取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 对分包合同中的管理费进行特别标注,防止总包单位滥用权力;
- 建立完善的财务台账,留存每一笔费用的合理性证明;
-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识别是否存在不合理扣款;
- 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与审核,提前规避法律风险。
六、结语:理性维权,构建良性合作关系
管理费建设工程返还不仅是经济利益之争,更是法治意识与契约精神的体现。对于承包方而言,既要敢于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也要注重证据固化与程序正义;对于发包方来说,应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合理设定管理机制,杜绝任何形式的不当得利。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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