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一级工程管理单位如何提升项目执行力与监管效能
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省一级工程管理单位作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中枢力量,承担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质量监督和风险防控等多重职责。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福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面临执行力不足、监管机制滞后、资源配置不均等问题,亟需系统性优化路径。
一、明确职能定位:从“管理”向“治理”转型
传统上,省一级工程管理单位多以行政命令式管理为主,存在权责不清、流程冗长、响应迟缓等弊端。当前应推动从“单一管理”向“多元协同治理”转变,构建以目标导向为核心、法治化为基础、数字化为支撑的新型治理体系。
首先,厘清与市县、企业、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边界。例如,在高速公路、水利枢纽等重大项目中,省级单位负责顶层设计和标准制定,市县级负责落地实施,企业承担施工主体责任,第三方提供独立评估服务。通过《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各方行为边界,避免推诿扯皮。
其次,强化政策引导力。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土地指标、审批权限等杠杆工具,鼓励地方优先推进绿色低碳、智慧建造、安全韧性等先进工程实践,形成示范效应。
二、构建高效执行体系:流程再造与数字化赋能
执行力是工程管理的生命线。省一级单位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建立跨层级、跨专业、跨区域的高效协同机制。
一是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针对大型工程项目审批周期长的问题,可借鉴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整合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能,实行联合踏勘、同步审查、限时办结。对于非关键材料允许“先批后补”,显著压缩前期准备时间。
二是打造省级工程管理平台。整合全省在建项目数据,实现进度可视化、资源动态调配、风险预警智能化。如江苏“智慧工地”平台已覆盖超5000个重点项目,实时采集塔吊运行状态、扬尘浓度、人员考勤等信息,大幅提高现场管控效率。
三是引入绩效考核机制。将项目开工率、竣工率、质量安全事故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并与干部晋升、单位评优挂钩,激发一线人员主动性。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穿透式监督与闭环管理
监管不是终点而是起点。省一级单位要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构建全链条、无死角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方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重大项目进行飞行检查,重点核查设计变更是否合规、材料检测是否真实、隐蔽工程是否达标。结果向社会公示,倒逼参建单位自律。
另一方面,推行“信用评价+黑名单制度”。依据履约记录、投诉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级评分,对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限制投标资格,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震慑效应。
此外,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设立工程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发布项目建设进展、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优化资源配置:聚焦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
省级单位拥有更强的统筹能力,应在资源配置上体现战略导向,避免平均用力。
一是倾斜支持乡村振兴类工程。如农村饮水安全提升、乡村道路硬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等,这些项目虽单体投资小但覆盖面广,关乎民生底线,应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和专家团队支持。
二是强化科技创新投入。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推广、碳排放核算等领域开展攻关,带动行业整体升级。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基地,打通成果转化通道。
三是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建立省级工程管理人才库,分层分类培养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安全总监等紧缺岗位人才;定期组织轮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应对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制度创新与文化塑造
执行力和监管效能不能靠一时突击,而要靠制度保障和文化浸润。
首先,完善法规体系。根据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细化省级配套实施细则,填补制度空白,比如明确EPC总承包模式下的责任划分、数字化交付标准等。
其次,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评选“最美建设者”“金牌班组”等活动,树立典型榜样,营造尊重劳动、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最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因探索创新导致的技术失误或政策偏差,只要程序合法、决策民主、后果可控,应予以免责或减责处理,激励干部敢闯敢试。
结语:迈向现代化工程治理新征程
省一级工程管理单位正处于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治理体系跃迁的关键节点。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数字赋能和法治保障,才能真正实现项目执行有力、监管精准有效、发展成果共享的目标。这不仅是对国家战略的有力回应,更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