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管理费作为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因合同约定不清、实际履行差异或纠纷发生而引发争议。当一方主张返还工程管理费时,法院如何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还牵涉到合同解释、证据效力、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本文将系统梳理工程管理费返还的裁判规则,从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常见争议焦点到司法倾向进行深入分析,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者厘清权利边界,规避潜在风险。
一、什么是工程管理费?其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工程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所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临时设施摊销等间接成本。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工程管理费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部分,是合理计价的基础之一。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管理费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成本构成要素,二是合同对价内容。若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该费用,则其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若未明确约定或已包含在总价中,则可能被视为承包人的利润空间。因此,在返还争议中,首先要明确该费用是否应被单独列支,以及是否存在超额收取或不合理分摊的情况。
二、工程管理费返还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无专门针对“工程管理费返还”的条文,但相关裁判规则主要依托以下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于管理费返还的特别约定,法院优先尊重意思自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仍可按约结算管理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返还的一方需证明存在不当得利或违约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返还情形与裁判逻辑
结合近年来各地法院判决案例,工程管理费返还的典型情形包括:
1. 合同解除后未完工部分的费用返还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总包价含管理费。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未完成工程对应的管理费不应由承包人全部享有,应按已完成工程比例折算返还。例如,山东高院(2023)鲁民终字第XXX号判决指出:“合同解除时,未完成部分的管理费应按比例退还,以体现公平原则。”
2. 超额收取或重复计费的返还
某些项目中,发包人可能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固定管理费率”,但在结算时又额外扣除所谓“代管费”或“监督费”,形成事实上的重复收费。此类情况下,若承包人能举证存在多收费用,法院通常支持返还。北京四中院(2022)京04民终XXXX号判决明确:“超出合同范围或行业标准的费用,不具正当性,应予返还。”
3. 代建模式下管理费归属争议
在政府投资项目或PPP项目中,常出现代建单位代行管理职责,但向总承包方收取高额管理费的现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XX号判决指出:“代建单位非施工主体,其收取的管理费应限于实际投入成本,不得转嫁为盈利工具,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四、裁判难点与争议焦点解析
尽管上述情形已有一定判例支撑,但在实务中仍存在若干难点:
1. 如何界定“合理管理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项目对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地区采用定额标准(如江苏省2020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而有些地方则允许双方协商定价。法院往往倾向于采纳行业惯例或当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考费率,而非简单照搬合同条款。
2. 是否需要区分“直接管理费”与“间接管理费”?
部分承包人主张管理费全部可返,但法院通常仅支持间接费用中的合理部分。比如,管理人员工资属于直接人工,若已计入劳务成本,则不应再作为独立费用要求返还。
3. 违约与不当得利的竞合处理
若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无法支付管理费开支,是否构成违约?还是应视为不当得利?上海浦东法院(2022)沪0115民初XXXX号判决提出:“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先考虑赔偿责任,而非直接要求返还管理费。”这体现了司法对因果关系的审慎考量。
五、建议与防范策略
为避免因工程管理费引发纠纷,建议各方采取以下措施:
- 在合同中细化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包含内容及调整机制,避免模糊表述;
- 保留完整的费用凭证,包括人员工资表、办公支出明细、会议纪要等,用于佐证实际支出;
- 对于大型项目,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管理费进行合规性评估;
- 发生争议时,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减少诉讼成本;
- 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确保维权路径合法有效。
六、结语:理性看待工程管理费返还,构建良性合作关系
工程管理费并非孤立存在的费用项,而是整个工程项目成本结构中的关键环节。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在合同签署前充分沟通、明确权责,并在履约过程中保持透明度与诚信。面对争议时,既要依法维权,也要兼顾商业伦理与长期合作基础。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言:“工程管理费返还不是简单的金钱博弈,而是对契约精神的考验。”未来,随着建筑市场规范化程度提升,相关裁判规则将进一步统一,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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